Page 8 - 《华兴会计师》第五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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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HENGCEDAOHANG
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
扣除比例的通知
财税〔2018〕9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
厅(局)、科技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
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
建设兵团财政局、科技局:
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支持
科技创新,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(以下
简称研发费用)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
知如下:
一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
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
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 年1月1日
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
额的75% 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
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
在税前摊销。
二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
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《财政部
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
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
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
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
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64 号)、《国家税务
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
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
年第97 号)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
2018年9月20日
摘自:财政部税政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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